貨品及服務銷售條款

2025/11

1. 定義及解釋

 

1.1. 下列定義及解釋規則適用於本銷售條款: 

「授權經銷商」係指我們的所授權之經銷商及/或其維修服務網路之成員。

「授權簽名人」係指經我們授權可代表我們簽名的人。

「合約」係指貨品供應合約,其中包含本銷售條款及經授權簽名人同意的任何補充條款。

「貨品」係指由我們供應的貨品,及/或將由我們提供/執行的服務。

「原廠Scania 零件」係指任何由授權經銷商販售之Scania零件。 
「無力償債事件」係指若您停止或預示停止業務經營,或未支付到期款項,或聲請結束營業,或通過自願結束營業的決議(除為了真實合併或重組的目的外),或對您全部或部分資產指派破產產管理人、經理人、管理人或行政接管人,或破產,或與您的債權人訂立任何安排,或因債務而採取或受到類似行動,或依外國法律進行或受到類似行動或程序。 
「訂單」係指在您的採購訂單、您對我們報價的書面接受函、工作單,或我們接受的其他格式內,所指明您對貨品的訂單。 
「銷售條款」係指此份文件所列的條款和條件,及經授權簽名人簽名同意的任何書面附加條款。 
1.2. 指稱的「我們」和/或「我們的」係指英屬維京群島商永德福汽車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1.3. 指稱的「您」和/或「您的」係指購買貨品的客戶。 
1.4. 指稱的任一特定法律,係指該目前有效的特定法律,且將任何修正、延展、實施或再制訂納入考量,亦包括任何附屬法律。 
1.5. 一項權利或補救措施,除非明確指明為專有的權利或補救措施,否則行使該權利或補救措施並不損及行使方的其他權利和補救措施, 不論法定或非法定的。 
1.6. 由「包括」或類似詞彙引出的任何字詞,應解釋為僅屬說明性質,且視為在該詞彙之後附有「但不限於」一詞。 
1.7. 依第 7.5 條、第 11.2 條或第 15 條寄發的任何通知,不得以電子郵件傳送。

 

在我們需要與我們的業務合作夥伴共享您的個人資料時,我們會確保他們像我們同樣尊重和誠正地處理您的個人資料。若法律規定或收到執法單位或其他官的正當合法要求,我們亦會與公共機關共享您的個人資料。

如果您的個人資料從歐盟轉移到“第三國”(歐盟/歐洲經濟區以外的國家),包括相關的事先評估和適當的保障措施,將會透過適當的轉移機制完成,相關訊息請參閱下方說明。 

 

 

2. 您與我們的合約

 

2.1. 本銷售條款適用於合約,且排除您尋求加諸或併入的其他任何條款或條件,包括任何客戶文件內背書、隨同交付或內含的任何條款(經授權簽名人書面同意的範圍則除外),亦排除在貿易、習慣、常規或交易過程中隱含的任何條款。 
2.2. 訂單構成您依本銷售條款購買貨品的要約。我們接受的每份訂單,將構成個別的貨品銷售合約。 
2.3. 車輛的訂單,僅在我們對該訂單發出經授權簽名人簽名的書面接受文件時,始得視為已接受,在此時,合約即告成立。訂單由我們酌情決定是否接受,我們無義務接受任何訂單。 
2.4. 我們對貨品投標或報價的任何回覆, 不構成要約。除非另有書面陳述,否則報價應自發給日起 30 日有效。在任何的報價或投標 回 覆 載 入 合 約 前 , 我 們 可 隨 時 撤 銷 該 回 覆 。您應完全負責決定任何所購商品的規格和型號及對您預期操作和/或使用的適用性。

2.5. 若合約規定依任何版本的國貿條規內定義的任何貿易條件出售,則採用該貿易條件即意味著納入該處對貴我作為買方和賣方加諸的義務,若與本銷售條款的任何條款或規定發生衝突或不一致,則在該項不一致或衝突的範圍內,應以該國貿條規的條款為準。

 

 

3. 取消

 

3.1. 我們已接受的訂單,除在我們酌情決定下經授權簽名人書面同意外,您不得予以取消或修正,否則您須賠償我們因取消或修正而產生的一切損失(包括利潤損失)、成本、損害、費用和開銷,取消或修改而產生的損害,包括任何再行銷費用。我們可保留對所取消的訂單有關的任何押金。

 3.2 針對維修與保養作業,顧客得於作業開始前或進行中取消,但我們(服務廠)得就已完成之作業或已使用之零件收取費用。

 

 

4. 價格

 

4.1. 貨品的價格為我們的報價價格,若未予報價(或報價不再有效),則為貨品交付日當時的價格。 
4.2. 除非運費單獨報價,否則所報的價格應為運至約定交貨地點的價格,不含增值稅。如為車輛,除非另有陳述,否則在貨品款項到期應付時,您除了支付貨品價格外,亦應支付所有與包裝、裝貨、進口稅或關稅、卸貨、運輸和保險有關的成本或費用。 
4.3. 我們保留在交貨(或任何分批交貨)前基於下列任一原因而提高價格的權利: 
(a) 我們的供應商漲價; 
(b) 額外法定要求所產生的費用; 
(c) 您要求變更交貨日、數量或規格; 
(d) 因您未提供適當或準確的資訊或指示而造成延誤;及 
(e) 因超出我們控制的任何原因而使我們成本增加。 
4.4. 我們可要求您支付貨品價格一定比例的押金。除非另有書面約定,否則押金不予退回。

4.5. 如顧客提出要求,我們得提供工資與零件之價格明細。

 

 

5. 付款條件

 

5.1. 除交易帳戶(第 5.2 條)外,所有貨品的價格,除非另經授權簽名人書面同意,否則您應於交貨日前(貨品放行前)以可動用的資金支付。若以信用卡等方式支付而產生手續費或其他費用,我們可向您收取該金額。 
5.2. 雖您在我們此處具有效的信用帳戶,但您在信用帳戶下購買的一切貨品,除車輛外,除非另經授權簽名人書面同意,否則應於交貨月後 30 日內付款。 
5.3. 若您認為發票內有並非有效及應付的金額時,應於收到發票後 7 日內書面通知我們(否則發票將自動視為有效)。通知內應清楚指明所認為不正確的項目, 且您應於發票款項到期日前,支付無爭議的發票餘額。一旦解決該爭議,差額(如果有的話)應於發票款項到期日前或爭議解決後 14 日內支付,二者以時間較晚者為準。

5.4. 若您未於到期日支付任何款項,我們有權: 
(a) 將貨品存放在我們場址,或運至其他場所,存放貨品的風險由您承擔,直至付款為止,及向您收取產生的合理費用(包括儲存、貯存費用和保險); 
(b)取消合約或暫停進一步交貨; 
(c) 在我們認為適當時,撥出您已付的任何款項支付該貨品(或根據貴我所簽其他合約提供的貨品或服務); 
(d) 要求提供付款擔保,再繼續履行合約或交付任何貨品; 
(e) 依第 7.6 條收回貨品;及/或 
(f) 暫停履行與您所簽其他合約內對我們規定的(或與您所簽其他合約有關的)全部或任何合約義務。 
5.5. 若依第 5.4 條收回的任何貨品,貨款未在收回後 3 個營業日內以可動用的資金付清,我們便有權在認為適當時保留或轉售任何此類貨品。 
5.6. 您應全額支付應付金額,不得有任何抵銷、反請求、扣除或預扣(法律要求的扣除或預扣則除外)。 
5.7. 對於您任何帳戶上應付給我們的任何款項,不論是否與任何貨品的銷售有關,我們皆有權對您的任何貨品或所有物(包括車輛)保留占有。

 

 

6. 交貨及買方的運輸費用

 

6.1. 除非授權簽名人另以書面確認,否則當您簽署貨品移交文件時,即視為交貨,若無移交文件,則當(i)您親自或由您的代表領取貨品,貨品離開我們或我們的授權經銷商的經營場所時,或(ii)我們親自或我們的代表將貨品交付給您,已將貨品卸載時,即視為交貨。我們可同意交貨給您或您指定的第三方(包括車身打造廠或專業供應商)。 
6.2. 提報的任何交貨日僅為估計,無任何合約效力。對於交貨延誤,或未於該日備妥貨品以供取貨,不論原因為何,我們皆不承擔任何責任。如預期發生任何重大交貨延誤,我們將盡力通知您。我們保留書面通知變更交貨和供應時間表的權利。 
6.3. 我們在合理通知後即可於提報的交貨日前交貨。 
6.4. 除非另有明確書面約定,否則對於任何訂單,我們皆可分批交貨,各批交貨應被視為個別的合約。 
6.5 若您未收取貨品,我們可: 
(a) 在實際交貨之前存放貨品,存放貨品的風險由您承擔,直至付款為止,及向您收取等待交貨期間產生的合理費用(包括儲存、貯存費用和保險); 
(b) 若您未於約定交貨日後10個營業日內取貨,將於我們認為適當時保留或轉售任何此類貨品;及/或 
(c) 終止訂單,即刻生效。

 

 

7. 風險及所有權

 

7.1. 貨品的損害或損失風險,將在下列情形時轉移給您: 
(a) 對於在我們場址或我們的授權經銷商場址交付的貨品,我們通知您已可取貨;或 
(b) 對於我們同意在我們場址或我們的授權經銷商場址以外的地點交付的貨品,在交貨時轉移; 或若您無故未收取貨品,則在我們提供交貨時轉移。 
7.2. 儘管根據第 7.1 條交貨及轉移貨品風險,但每個貨品的所有權不會轉讓給您,直到我們收到: 
(a) 有關這些商品的全部付款,並且該付款已清算款項 
(b) 有關合約下供應的所有其他商品的全部付款,對於這些商品已到期且應付的款項。

7.3. 在貨品所有權轉移給您之前,您應: 
(a) 以受託人身份及作為我們的受託人,維持貨品安全及無損害; 
(b) 使我們可取得貨品及我們可能不時需要的貨品相關資訊;及 
(c) 貨品應妥善儲存,與其他財產分開並保持區分,且應可清楚識別為本公司之財產。貨品應向信譽良好的保險公司投保,以貨品之合理重置價值為基準,為其遺失或損壞提供保險保障。 
該保險應在商業上合理的範圍內涵蓋「所有風險」,並應將本公司列為附加被保險人或受益人。 
7.4. 我們可隨時在書面通知後暫停或撤銷您依第 7.3 條的銷售權,且在發生無力償債事件時,銷售權即自動終止。 
7.5. 在貨品所有權轉移給您之前,您不可撤銷地授權我們(包括我們的代表人、代理人及員工)於法律允許的範圍內,在**取得您事前書面同意或主管機關許可(如有必要)**後,得進入您存放貨品的場址(您應確保我們對任何第三方場址亦具有該權利),以收回、搬移或為搬移而有必要之拆卸貨品。 
如遇緊急情況,得於合理範圍內採取必要措施,但應儘速通知您並依法處理。 
您應將因收回、搬移或拆卸而直接或間接產生之一切費用及開銷支付給我們。 
在本條之目的下,「貨品」一詞包括可能安裝之一切零件、配件及附加件,及交貨後對貨品之任何修改。。 
7.6. 合約不論任何原因而終止時,此處第 7 條內所述的我們的權利,仍充分有效。 
7.7. 屬於您的任何貨品,包括放在我們場所的車輛,除因我們故意違約或疏忽而產生的損害或損失外,其餘風險仍應由您承擔。

 

 

8. 檢查及短缺

 

8.1. 您負有依第 6.1 條在交貨時檢查貨品的義務。 
8.2. 若我們未於交貨後 2 個營業日內收到書面通知, 具體描述所指稱的短缺或瑕疵,我們不承擔任何責任, 即使是在交貨時仔細檢查(不論是否進行此類檢查)後可發現的明顯短缺或瑕疵。 
8.3. 若您的交換零件回收品狀況不符合適用的回收條件,則您須多支付回收品的價金。

 

 

9. 保證及責任

 

9.1. 銷售條款內無任何內容可限制或排除我們對因我們的疏忽、詐欺或欺騙性失實陳述而造成死亡或人身傷害的責任,或對據此排除或限制我們的責任將違法的任何事項所負的責任。 
9.2. 出售的貨品,附有我們在交貨日適用的標準保固條款的利益(第 6.1 條),根據保固條款,我們應修理或更換任何瑕疵貨品。新車的保固條款,將於交貨時提供。保固條款和條件可不時更改,目前的版本可於我們網站取得:https://www.scania.com/tw/zh/home/terms-and-conditions.html

9.3. 除第 9.1 條的規定外,第 9.2 條對我們規定的義務,係為我們因任何貨品瑕疵產生合約與侵權責任的全部範圍。 
9.4. 除第 9.1 條和第 9.2 條的規定外,我們對下列項目不承擔任何責任: 
(a) 任何的間接、特別或衍生性損失或損害; 
(b) 任何的利潤或機會損失(不論視為直接損失或其他損失); 
(c) 預期議價或損失或利潤的任何損失(不論視為直接損失或其他損失);及 
(d) 您對任何第三方的責任。 
9.5. 我們的責任在任何情形下僅限於與該責任有關的貨品交易價值,但須遵守第 9.1 條至第 9.4 條。 
9.6. 法令、習慣或其他因素隱含的一切條件、保證和規定,特此在法律允許的最大範圍內予以明確排除。 
9.7. 當您需要產品修改或轉換,您亦提供規格或指定該項工作的供應商時,對於因此產生的任何問題,包括: 型式認證要求、性能、延誤或其他事項,我們不承擔任何責任。 對於訂單,我們仍將依本銷售條款對除了您的規格或指定以外的各個方面負責。對於產品性能,或因您的規格或指定產生的其他問題,我們應提供向有關供應商尋求保證或補救措施的一切合理協助。此為我們在此類修改或轉換上對您所負的責任範圍。

 9.8 零件保固與保護範圍

凡於授權服務廠購買零件及服務,並已支付 100% 費用之顧客,均享有零件保固或保護之權益。

(a) 適用於所有正確安裝之Scania 原廠零件

(b) 若任何享有零件保固或保護之 Scania 原廠零件於保固或保護期間內發生可歸責於保固或保護範圍之瑕疵,且客戶於該期間內通知授權經銷商,則客戶得享有以下權益:

  • Scania 服務廠得依實際情況修復該瑕疵零件並歸還客戶,或經審慎判斷後決定更換該零件。
  • 經更換之零件,其保固期限將依原瑕疵零件剩餘之保固期間繼續適用。
  • 保固權益均受限於本條所載之排除與限制條款。

(c) 授權經銷商所安裝之零件

      適用於所有Scania 原廠零件,惟須符合以下條件:

  • 由合格技師於授權經銷商內依正確程序安裝。
  • 所有保固維修作業必須於授權經銷商內完成。
  • 第 1 年之保固範圍應包含零件及工資;第 2 年之保護範圍則僅限於零件。
  • 申請保固時,顧客應檢附購買發票及工單作為申請依據。

(d) 櫃檯購買之零件

其保固期間為 1 年。該保固不涵蓋任何工資或安裝相關事項,顧客應自行負責零件之正確安裝。申請保固時,顧客應檢附購買發票作為申請依據。

(e) 排除與限制條款

若授權經銷商能證明瑕疵由下列任一直接或間接原因所致,則零件保固或保護將不適用:

  • 一般正常磨耗或消耗性零件。
  • 客戶或第三方之不當操作、錯誤使用或過長儲存時間,包括但不限於未依規定置於原始包裝中保存。
  • 車輛未依 Scania建議進行保養或維護。
  • 疏忽、意外、不當使用、安裝或調整。
  • Scania 原廠零件或其他相關零件(含軟體)經修改、未依 Scania 原始規格使用,或用於非設計/非預期用途。
  • 因其他Scania原廠零件或非原廠零件故障所引起之損害。

更多細節請參考 Scania保固通則 https://www.scania.com/tw/zh/home/terms-and-conditions.html

(f) 道路救援之適用條件

僅於下列情形下適用:

  • 故障係於交車時即存在,或於保固期間內發生之材料瑕疵或技術缺陷所致,且判定由Scania服務廠決定;且車輛於行駛時造成安全疑慮
  • 車輛因該故障而無法行駛

 

 

10. 服務及維修

 

10.1 我們(公司)的義務

(a) 維修保養:應確保 Scania 服務廠依據相關手冊正確執行維修保養作業。

(b) 零件使用:應確保使用經 Scania 認證之零件。

(c) 作業授權:除另有書面約定外,定期保養應僅由 Scania 服務廠執行。

(d) 瑕疵回報:應遵循我們(公司)之瑕疵通報流程。

10.2 客戶的義務

(a) 車輛提供:顧客應依維修保養計畫將車輛交付予公司,否則本契約得予以終止。

(b) 維修保養遵循:顧客應依計畫於我們(服務廠)接受維修保養服務,否則其保固權利可能喪失(詳參《車輛品質保證》)。

(c) 車輛交付/領回:顧客應依約定時程將車輛送至我們(服務廠),並於作業完成後即時領回車輛。

10.3. 您應將您送來進行服務、檢查或修理的車輛內的一切個人物品取出,對此類物品的遺失或損害,我們不承擔任何責任, 除了在消費者交易中, 且僅在因我們缺乏合理照料而造成時。當車輛於再利用後進行維修時,移除或固定該車輛的負載,包括拖車和設備,係為您的責任,對於車輛在我們控制下時,前述物品所受的任何損失或損害,我們不承擔任何責任。 
10.4. 我們提供的任何工作或貨品,及我們合理相信經您授權下訂單的任何人所訂購的任何工作或貨品,您應予以付款。 
10.5. 我們有權允許我們合理相信經您授權的任何人代表您領取車輛,在此情況下,對於車輛的任何損失或損害,我們不承擔任何責任。 
10.6. 您授權我們可駕駛車輛進行任何測試,或將車輛送至車身製造廠/打造廠或專家,或進行相關服務、修理和測試。 
10.7. 若對車輛完成任何工作或檢查後,我們通知您、您的員工或代理人,我們認為該車輛在道路上使用並不安全時,您或您的代表將該車輛自我們場址移離之行為與後續使用所生之風險,應由您自行承擔。您同意在法律允許範圍內,對因您或使用人之作為或不作為所直接導致之損害、費用及索賠,負責補償我們、我們的員工及授權經銷商。 
本條不包括因違反交通規則或涉及刑事行為而產生之責任,該等責任應由行為人自行承擔。

10.8. 保險相關事項  
(a)  與保險理賠相關之維修作業,須經保險公司核准並取得理賠編號。 
(b)  我們(服務廠)得代顧客逕向保險公司提出理賠申請。 
(c)  如保險公司未於期限內完成付款,顧客應先行墊付相關費用,並於 30 日內 向保險公司請求。

10.9. 作業完成與車輛交付

(a) 作業應於雙方約定之期限內完成;如有延誤,應立即通知顧客。

(b) 車輛交付原則上應於營業時間內進行;如需於營業時間外交付,須事先與我們(服務廠)協調,並可能產生額外服務費用。

(c) 維修或保養作業完成後,如我們(服務廠)已通知顧客或其代理人/使用人前來領車,而車輛未於二日內領取者,並自通知屆滿二日起服務廠得以每日新台幣二仟元整(未稅),按日收取停車費,且停車期間除可歸責於我們(本公司)之事由致車輛毀損、滅失外,對車輛不負保管及其他賠償責任(包括但不限因天災、不可抗力或其他第三人之行為)。

10.10. 瑕疵處理

(a) 顧客得於維修或保養作業完成後 7 日內提出瑕疵修正之請求,服務廠應於合理期限內完成修正並提供回覆。

(b) 我們(服務廠)對其他非 Scania 服務廠所為之後續作業不承擔任何責任。 
10.11. 當我們在您的場址(或您指定的第三方,例如:您的客戶)執行任何工作或服務時,您應確保為執行該工作和服務的所有人員提供安全的工作條件,如有會影響工作執行場址的健康和安全危害或問題,亦應提早通知。 
10.12. 我們可提供客戶故障的中央呼叫服務,包括客戶使用其國內經銷商帳戶保證支付維修經銷商款項的流程。對於與維修經銷商簽訂的任何合約,仍應完全由您承擔責任,產生的任何問題,應完全由您和維修經銷商依其標準條款或另約定的條款處理。我們應提供尋求解決任何爭議的合理協助。

 

 

11. 不可抗力

 

11.1. 若因超出我們合理控制的任何原因,包括天災、勞資糾紛和勞動力短缺、封鎖、戰爭、暴動、恐怖主義行為、政治騷亂、 意外事故、火災、自然原因和災難、疫情、材料、組件或電力缺乏、運輸、機械的缺乏、中斷或短缺,或製造中的其他故障,及製造商的供應商未供貨(「不可抗力事件」 ),致使阻礙或延誤我們履行合約義務時,我們對您不負任何責任,亦未違約(包括有關任何關鍵績效指標、服務信用要求或類似項目)。 對於應付給我們的任何金額,不論是否與交付的貨品有關,皆不得因不可抗力事件的發生,而予以免除或延遲。 
11.2. 我們應合理盡力減緩不可抗力事件的影響,若我們因不可抗力事件而無法履行合約對我們規定的義務,已超過預定交貨日或交貨時段達六個月(含)以上,則任何一方皆可寄發書面通知終止受影響的該批貨品,無需承擔責任。如有收取押金,應予退還。

 

 

12. 促銷文件及規格

 

12.1. 雖我們努力在準備目錄、技術公告、價格表、圖示、圖樣和其他文獻時會盡一切謹慎,但此類文件僅作為一般指引,內含的細節不構成我們所作的表述,我們亦不應受其約束。 
12.2. 任何圖樣、目錄、技術公告、運輸規格、照片或其他文件或圖示內指明或內含的尺寸、重量、細節、陳述或其他有關容積、輸出或功率的任何資訊,除非授權簽名人另有書面約定,否則不視為對我們具約束力。 
12.3. 由於可能需要符合任何適用的安全或法定要求,或我們認為將對貨品有所改良,或不會對貨品的品質或性能有重大影響,或因超出我們合理控制的任何原因所需,因此我們保留變更貨品規格和/或貨品設計或所用材料的權利。

 

 

13. 機密

 

13.1. 本條係為對一方依相關法律所具義務或權利以外另再加諸的規定(亦不解除、刪除或取代一方依相關法律所具義務或權利)。 
13.2. 雙方各自承諾:除第 13.3 條和第 13.4 條允許外,在任何時候不得向任何人揭示有關對方業務、事務、顧客、客戶或供應商的機密資訊。 
13.3. 雙方各自皆可將對方的機密資訊於下列情況揭示:

(a) 為了履行合約對該方規定的義務,而向需要知道該資訊的該方員工、主管、代表人、分包商或顧問揭示。雙方各自應確保對其揭示對方機密資訊的員工、主管、代表人、分包商或顧問亦遵守此處第 13 條;及

(b) 依法律、管轄法院或任何政府或監管機關的要求揭示。 

13.4. 我們可向所屬斯堪尼亞(Scania)集團內的任何法律實體及任何授權經銷商揭示機密資料。

 

 

 

14. 資料

 

14.1. 我們可收集與提供貨品有關的資料,此類資料將以合法方式收集及處理。我們應依我們的隱私權政策處理此類資料,目前的版本可於我們的網站上取得:隱私權聲明 | Scania 台灣。 
14.2. 若您可取得或提供第 14.1 條所述可能為個人資料(見一般資料保護規則和/或個人資料保護法內的定義)的任何資料,您保證將遵守一切法律、法規或其他個人資料相關法律的要求。您將確保您已取得對處理個人資料所需的一切同意,及完全賠償我們因本條遭違反及任何資料違法傳輸而產生的一切損失和費用。

 

 

15. 合約的終止及暫停

 

15.1. 若您嚴重違反合約的任何條款,且未於違約通知後 14 日內矯正該項違約(若該項違約可予補救),我們有權在書面通知後拒絕履行合約,或終止合約。

15.2. 如發生下列情形,我們有權立即終止合約或暫停依合約進一步交貨,無需對您負責,且不損及第 15.1 條和第 5.4 條規定之權利。

 

(a) 發生無力償債事件;或

 

 

(b) 您財務狀況的惡化程度,使我們認為已危及您充分履行合約規定義務的能力。 
15.3. 若您違反合約,我們有權立即暫停履行合約直至矯正違約事項令我們滿意為止,且不損及第 15.1 條規定之權利。 
15.4. 您應賠償我們因您違約或疏於履約而致使我們產生或相關的一切責任、損失、損害、傷害、費用、利息和開銷(包括直接、間接或衍生性損失、利潤損失、業務損失、聲譽損失、純粹經濟損失、律師費用及所有法律和其他專業服務費和費用), 以及根據判決裁定或由我們承擔或支付的,均需對我們進行賠償。 
15.5. 合約因任何原因終止時,您應將一切未付的發票金額連同任何的應計利息立即支付給我們。 
15.6. 若我們依第 15.1 條或第 15.2 條終止(或有權終止)合約,我們有權以書面通知立即終止與您簽訂的其他一切協議或安排。 
15.7. 合約的終止,不論基於何種原因,皆不損及雙方在終止前已產生的權利和義務。 
15.8. 雖然合約終止,但明確或隱含表示在終止後仍具效力的任何條款仍應繼續有效。

 

 

16. 一般條款

 

16.1. 合約內被禁止或不能執行的任何條款,在該項禁止或不能執行的範圍內,應屬無效,且不得使其餘的條款無效。 
16.2. 任何一方未執行或延誤執行合約內任一條款的全部或部分,不得解釋為放棄合約內其他任何權利。 
16.3. 對違反或未履行合約內任何條款時所為的棄權,不得視為對任何後續違約或未履約時的棄權。 
16.4. 合約立約人無意由非立約人執行合約內的任何條款。 
16.5. 依合約寄發的任何通知,應以書面為之,依第 7.5 條、第11.2 條或第 15 條寄發的通知,若傳送或遞交至對方的註冊營業處或對方不時書面通知的其他地址時(寄發給我們的通知,應寄給我們的法務主管),則應視為正式交付。 
16.6. 合約的任何變更,除非以書面為之並經雙方簽署,否則皆屬無效。 
16.7. 合約構成雙方之間的完整協議,取代及取消雙方先前對標的事項的一切書面和口頭協議、承諾、擔保、保證、表述和瞭解。

16.8. 您和您的員工、承包商、顧問和代理人不得進行可能抵觸貪污治罪條例或相關類似法律的行為,您應維持適當的程序防止此類行為。 
16.9. 事前未經我們書面同意,您不得將合約或合約內對您規定的任何權利或義務予以轉讓、分包、委託或再授權。我們可將部分或全部的合約轉讓、分包、委託或再授權給我們任何的集團公司或授權經銷商。 
16.10. 我們重視且保護我們的品牌、形象和智慧財產。 本銷售條款或對您的任何供應,皆無授予超過使用任何貨品所需法定最低權利的該資產任何所有權或權利。 
16.11. 您應允許我們和我們的代表人取得在您控制下或持有的一切與合約有關的帳簿和紀錄,您應自貨品供應起將此類帳簿和紀錄保存三年。 
16.12. 我們可隨時用我們對您的任何負債抵銷您對我們的任何負債,不論該負債屬於現在或未來、結算或未結算,或是否基於合約而產生。 
16.13. 當我們認為適當時,我們可委託我們任一授權經銷商履行合約對我們規定的任何義務。 
16.14. 合約和本銷售條款的效力、解釋和履行, 以中華民國(台灣)的法律為準據法。如果合約中文版與英文版內容不一致時,以中文版為準。如果因為本合約發生爭議而訴訟時,我們與您均同意以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16.15. 若本銷售條款與可能發生的任何合約之間產生衝突或不一致,您同意以本銷售條款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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