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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

銷售條款

更新日期 : 2025 年 7 月 18 日

1. 定義
在本銷售條款中,以下詞彙具有下列涵義:「授權簽署人」乃指我們授權代表我們簽署的人士。「合約」指與我們之間訂立的商品供應合約,當中包含此等修款。「商品」乃指我們提供的商品,或按文義所需包括我們所提供的服務。「條款」乃指本文件所載的條款,以及授權簽署人書面同意並簽署的任何額外條款。 「我們」及「我們的」指Scania (Hong Kong) Limited,而「您」及「您的」則指作為客戶簽署合約的個人、實體或公司。

2. 您與我們的合約
2.1. 我們僅根據此等條款與您訂立合約,而此等條款之地位優先於您的所有條款及細則。您下的所有訂單將被視為受此等條款約束。
2.2 此等條款構成您與我們之間的完整協議,任何其他聲明、陳述或條款均不屬完整協議之一部分,除非其以書面形式明確訂明為此合約的修訂或補充,並獲得授權簽署人簽名。我們的銷售代表、員工及代理無權代表我們就我們的商品或其他方面作出任何陳述或承諾,而您在簽訂合約時,亦確認您不會依賴任何未經授權簽署人確認的陳述或承諾,並就該等陳述或承諾被反放棄提出索賠。您的採購訂單、訂單確認書、規格書或其他文件上批註、隨附或包含的條款及細則,均不會因相關文件在合約中被提述而構成合約的一部分。
2.3 我們提供的任何標書或報價將構成邀約,並且在任何情況下,有效期僅自發出之日起30天,除非標書或報價另有說明。您發出的任何訂單必須獲得我們接受,方能生效,而除非經授權簽署人書面確認,否則您所提交的訂單不應被視為獲我們接受。您的訂單或您對我們所提供商品報價的接納,將被視為您根據此等條款購買商品的要約。
2.4 在我們以書面形式接受您的要約前,我們可以隨時撤回任何報價或標書,我們沒有義務接受您所提供的任何訂單。
2.5 新車訂單必須銷售予真誠最終用戶供其在正常業務過程中使用(該等用戶可通過合法的預先授權中介行事),方對我們具約束力,而該等用戶須因應我們的合理要求提供保證,以供我們核實上述銷售性質。未經授權轉售商下達的新車訂單均屬無效。如買方成為此等轉售商或展示有轉售的意圖,我們可能立即取消任何此類訂單並索回所有產生的行政費用和其他損失(不論車輛是否已交付),而毋須負上任何責任。

3. 取消訂單
除非得到授權簽署人的明確同意,否則您不能取消經我們接受的已下達訂單。如獲得授權簽署人明確同意取消訂單,則必須向我們彌償因取消而造成的所有損失(包括利潤損失)、成本(包括使用的所有人工和材料的成本)、損害、費用和支出。

4. 價格
4.1 商品的價格應為我們的報價。如沒有報價(或報價不再有效),則以提供報價或標書之日(如無報價或標書,則為接受訂單之日期)的當前已發布價格表中的價格為準。
4.2 除非另有說明,否則所有報價均為出廠價,不包括與包裝、裝載、卸載、運輸和保險有關的任何稅費、關稅、消費稅和所有成本或收費。在為商品付款時,您亦須支付上述所有費用。
4.3 我們保留在交付商品(或任何批次)之前隨時提高價格的權利,並將考慮以下因素:
 (a) 供應商價格上漲;
 (b) 您對交付日期、數量和規格所要求的任何更改,以及任何我們無法控制的原因所導致的成本上升。
4.4 在約定的交收時間後領取車輛,將被收取停車費。停車費為每小時港幣25元或每日港幣600元(不足1小時將以1小時計算)。
4.5 如果您或貴公司要求我們在正常辦公時間外進行或完成車輛的任何維修及保養服務,我們將向您或貴公司收取每小時港幣600元的加班費。不足1小時將以1小時計算。我們保留向您或貴公司收取額外費用的所有權利。
4.6 如果您或貴公司要求的零件需要經特快航運交付,我們將收取相當於零件成本20%的額外費用作為運送費用。在任何情況下,如果零件訂單的價格低於港幣500元,我們就運送成本保留向您或貴公司收取最低收費港幣500元的權利。

5. 付款條款
5.1 除非經授權簽署人另行約定,所有商品的價格(不包括由零件和服務組成的商品,而該商品乃透過與我們的交易帳戶付款)應在不遲於我們指定或雙方同意交付的日期之前1天結算及付清款項。
5.2 如您與我們設有交易帳戶,則所有由零件和服務組成的商品之價格應在不遲於我們開具發票之日起30天之內付清,除非經授權簽署人另行約定。
5.3 準時付款十分重要,即使我們延遲交付商品或交付後可能須對商品進行任何調整或修正,準時付款的規定亦適用。
5.4 如果您未能在到期日付款,則在不損害我們享有的任何其他權利或可實施的任何其他補救措施之原則下,我們有權:
(a) 取消合約或終止商品的進一步交付;
(b) 調動您所支付的任何款項以償還我們認為合適的有關商品(或根據您與我們之間的任何其他合約提供的商品或服務);
(c) 在任何時候根據我們的判斷,在繼續履行合約或交付任何商品前要求取得付款擔保;
(d) 向您收取每月2%的利息,並按尚欠的款項從到期付款之日起每日累算利息,直至付清為止;及/或
(e) 中止履行此合約或與您的任何其他合約下或與之相關的所有或任何合約義務,您無權就向我們提出的任何索賠代扣、扣減或抵銷任何應支付予我們的款項。

6. 商品交付及買方運輸成本
6.1 除非獲得授權簽署人另行確認,當商品離開我們的場所時,商品均視為已交付,不論商品是由您接收或他人代您接收,抑或商品由我們付運或他人代我們付運給您。
6.2 報價所指的任何交付日期僅屬預計的日期,對於因任何原因導致的交付延遲或未能於有關日期準備好商品交收,我們概不負責。
6.3 在以合理方式通知您後,我們可能會在報價所指的交付日期之前交付商品,而我們亦可分批交付。
6.4 如您未能接收商品,則在不損害我們享有的任何其他權利或可實施的任何其他補救措施之原則下,我們可以:
(a) 將商品存儲到實際交付為止,並向您收取合理的存儲費用(包括保險);或
(b) 以易於取得的最佳價格出售商品,並(扣除所有合理的存儲和銷售費用後)向您支付超出您根據合約已支付價格的差額,或向您收取低於您根據合約已支付價格的差額。

7. 風險及產權
7.1 在以下情況,商品損壞或損失的風險將轉移給您:
(a) 在我們通知您商品可供接收時,而該商品在我們的場所交付;或
(b) 經約定在我們場所以外交付商品,並在我們向您交付時,或如果您錯誤地未有接收有關商品,則在我們呈交商品的交付通知時,或
(c) 其他由授權簽署人事先書面同意的時間。
7.2 儘管商品的風險將根據條款7.1轉移給您,我們須收取全額已結算款項,而您亦沒有其他應付我們的款項,商品的法律產權及衡平法上的擁有權方會轉移給您。
7.3 就新車而言,除非獲得授權簽署人的事先書面同意,否則在任何情況下均不得在根據上述條款7.1付款前出售有關車輛或將有關車輛用作抵押。我們授權您在日常業務過程中使用新車以外的商品,或透過公平交易將該等商品出售予真誠第三方,但前提是任何交易或其他方式獲得的全部收益均由您作為我們的受託者持有,並與您擁有或由您控制的任何其他金錢或財產分開存放,不得混合持有。
7.4 在商品產權轉移給您前,您應該:
(a) 作為我們的受託者持有商品;
(b) 妥善存放及保護商品,與所有其他財產分開管理,並向信譽良好的保險公司投保其全部重置價值。
7.5 我們可以經通知您後,隨時立即撤銷條款7.3中包含的銷售權。
7.6 如果您(作為公司)成為提交清盤呈請的對象或通過了自願清盤的決議,而其並非出自真誠合併或重組的目的,或您與債權人達成還款安排協議或就全部或部分資產已委任接管人、經理人、管理人或行政接管人,或(作為個人)破產或與您的債權人達成任何安排或因債務而採取或面臨類似訴訟,或根據外國法律進行或經歷任何類似的訴訟或法律程序,條款7.3中包含的銷售權將自動終止。
7.7 我們(包括我們的代表、代理及員工)獲得您不可撤回的授權,在任何時候進入您或任何第三方存儲商品的任何場所,以收回及移走商品,並在需要時拆除該等商品以便移走。
7.8 不論因何種原因導致合約終止,條款7所載我們之權利(唯非您的福利)將維持有效。

8. 檢查/短缺
8.1 在交付商品至您的場所,抑或您或您的代表在我們的場所接收所有商品時,您有責任對商品進行檢查。
8.2 對於商品在交付時出現的任何短缺,而該等短缺經仔細檢查後會顯而易見(不論是否已進行此類檢查),我們將不承擔任何責任。如果在交付之日起14天內未向我們提交書面投訴,詳細說明指稱的短缺,在任何情況下我們均不承擔任何責任。

9. 以舊換新交易
9.1 如我們允許您將二手車交付予我們以支付合約中提述的新車之部分購買價,我們同意提供補貼及接收有關二手車,而您同意接受補貼及向我們交付該二手車,以作為新車買賣的一部分,唯須遵守以下條件:
(a) 二手車應在我們將新車交付給您時交付予我們,其狀態應與我們先前檢查過的相同,而二手車在檢查與交付予我們之間的時段只限於正常使用,若非如此,則應從我們提供的補貼中合理扣除一定款項,扣除細則應由一位裁判員在無協議的情況下釐定。
(b) 如該二手車受任何租購協議或其他押記的約束,則須向我們提供其全部詳細資料,而任何款項應減去我們為解除該協議或押記而應支付的金額。
(c) 您保證我們所接收之二手車的詳細資料真實準確,且該二手車未有涉及任何嚴重或重大事故。

10. 保險及責任
10.1 您在任何適用法例、規例和規則(例如《貨品售賣條例》(香港法例第26章)、《服務提供(隱含條款)條例》(香港法例第457章)及《不合情理合約條例》(香港法例第458章)下享有的任何法定權利,均不受此等條款影響。
10.2 我們不排除由於我們的過失或違反嚴格法定責任而導致的死亡或人身傷害責任。我們保證當商品產權轉移時,我們擁有出售有關商品的權利。
10.3 商品的提供乃附有明示保證,其適用於新車、二手車或零件,並可於我們的場所作查核,而新車方面則於交付之時予以提供。上述條款10.3所指的我們之義務,為任何商品缺陷所產生的合約責任和侵權責任之全部範圍,我們對您所承受的任何進一步損失或損害不承擔任何責任,不論其屬於相應性質、財務性質、或涉及利潤、機會或其他方面的損失或損害。我們特此明確排除若非排除在外會或可能對您有利的所有明確或暗示、法定、慣例性或以其他方式呈現的條件、保證及規定。

11. 服務

11.1 進行服務時,應從車輛中取出所有個人物品,我們對該等物品的損失或損壞不承擔任何責任,除非該等物品屬客戶交易的一部分且有關損失或損壞乃由於我們缺乏合理水平的謹慎所造成。如車輛被拖走後需要維修,您有責任卸下或以其他方式固定車輛的負載。我們對於車輛在我們控制下出現的任何負載損失或損壞概不負責。

11.2 對於您的車輛之可機或任何我們有理由相信具備您的授權之人士所下 的訂單,您必須為我們所做的任何工作或我們提供的商品付費。

11.3 我們有權允許任何我們有理由相信具備您的授權之人士代表您領取車 ,而在此等情況下,我們對車輛的任何損失或損壞概不負責。

11.4 您授權我們就任何測試將車輛駕駛在道路上或其他地方,或就進行維修保養/或修理而將車輛運送至車身 、專家或其他地點。

11.5 對於任何非Scania產品造成的任何損壞、損失和/或損害,本公司概不負責,包括但不限於在進入Scania(HongKong) Limited場所進行維修之前未經我們批准而在車輛上安裝的任何額外配件,該等配件包括但不限於後擋板、起重架、車斗、液壓缸或任何起重裝置,對於在維修過程中上述配件發生的任何機械或外部損壞,本公司概不負責。

12. 不可抗力

12.1 由於我們無法合理控制的任何原因而導致延遲履行或未能履行我們對商品的任何義務,我們對您不承擔任何責任,亦不被視付為違反合約。

12.2 如我們由於超出我們合理控制範圍的原因而無法履行合約項下的義務,我們在發現該事實後將在合理可行的時間內盡快向您發出相關書面通知。

12.3 如您在收到我們的通知後,我們由於無法合理控制的原因而無法履行合約義務的情況持續6個月,您或我們均可以書面通知的形式终止合約,而毋須向對方承擔責任。

13. 銷售推廣文件及規格

13.1 儘管我們在準備目錄、技術通告、價格表、插圖、圖紙和其他文獻時盡可能採取一切完善措施,該等文件僅供您作一般指引 ,當中所載的內容並不構成我們的陳述,而我們亦不受其的束。

13.2 圖紙、目錄、運輸規格、照片或其他文件或插圖中指定或包含的有關容量、輸出或功率的尺寸、細節、聲明或其他資料,不應被視為對我們具有的束力,除非我們另行明確書面同意並獲授 簽署人簽名確認。我們保留更改商品規格和/或商品設計或材料的權利,以符合任何適用的安全性或其他法定要求,或我們認為相關改動對商品帶來改進,或相關改動對商品的質量或性能沒有實質性影響,或相關改動由於我們無法合理控制的任何原因乃屬必須。

14. 合約的終止和暫停

14.1 如您在收到違約通知後的7天內未能作出補救,我們有權以書面形式通知您合的已視作被推翻或终止合约。

14.2 在不損害條款14.1及條款5.4的原則下,如您停止或威脅停止繼續經營業務,我們有權即時終止合約或暫停合約下的進一步交付,而毋須對您承擔責任。

14.3 在不損害條款14.1的原則下,我們有權在您違反合約的情況下即時暫停履行合的,直至您對有關違規行為進行補救並使我們滿意為止。

15 一般條款

15.1 任何一方根據合約或此等條款給予、按要求給予或獲允許給予另一方的任何通知均須以書面形式發出,並在發送或交付給當事方之註冊辦事處或該當事方不時以書面形式通報的其他地址時,相關通知應視為已適當送達。

15.2 如具有管轄權的法院或行政機關裁定合約或此等條款的任何規定無效或無法執行,有關規定無效或無法執行之性質並不影響合約或此等條款(如適用)的其他規定。

15.3 我們是集團公司的成員之一,其最終控股公司為Volkswagen AG 。因此,我們可以自行或通過我們集團的任何其他成員履行我們的任何義務或行使我們在本協議項下的任何權利,前提是相關成員的任何作為或不作為均應視為我們的作為或不作為。

15.4 未經我們事先書面同意,您不得轉讓、分判,委托或再許可合約或您在合約下的任何權利或義務。

15.5 我們的權利並不因我們向您給予的任何實容或容忍而受到損害或限制。我們對任何違反合約或此等修款的行為放棄權利,不能作為對任何其後違反相同或其他規定的行為之棄權。

15.6 合約及此等條款的效力、解釋及履行受香港法律約束,您與我們特此同意接受香港法院的非專屬管轄權所管轄。我們根據此合約享有的每一項權利或補救措施均不影響我們可能享有的任何其他權利或補救措施,無論該等其他權利或補救措施是否屬於此合约下之範疇。

15.7 本《銷售條款》的英文版應為原版。如果本《銷售條款》的英語版本與隨後的任何其他語言譯本有歧異,則以該英語版本為準。

15.8 您明白我們根據香港特別行政區《個人資料(私隱)條例》及歐盟一般資料保護規則下,您向我們提供的一切個人資料均會嚴加保密,並同意我們查閱有關車輛提供的數據。您同意有關連結車輛設備的資訊和我們所獲得的一切個人資料,我們可以在法律規定及合約約定範圍內進行統計、分析、諮詢、行銷、或其他目的用途 (不限於提供行政使用、開立發票、維護品質工作、提供分析與發展、資訊和行銷之服務、實現我們的債權)。您同意我們可以為前述目的將該等個人資料和車輛資料分享給我們的供應商或分包商。

16. 保用條款

16.1 原廠零/配件保用

16.1.1 Scania車輛凡於指定之授權維修中心付費安裝或更換的零件及配件,自安裝日起計,均享有12個月原廠零配件及服務保用。(*若經由原廠保用免費更換的零件及配件和損耗零件,則不適用此條款。)

16.1.2 福士商旅車凡於指定之授權維修中心付費安裝或更換的零件及配件。自安裝日起計,均享有24個月原廠零配件保用。 (*若經由原廠保用免費更換的零件及配件和損耗零件, 不適用此條款。 )

16.2 我們為您的車輛提供保修服務,並要求您嚴格按照車輛操作手冊使用車輛。

16.3 未經我們事先授權,不得進行各種改裝,尤其是電子及電氣設備、煞車、轉向或其他涉及產品安全系统方面,均不可使用其他可能影響車輛性能的非Scania設備或產品進行加裝或改裝。如果篡改安全系統導致事故、車輛起火和車輛損壞,我們將不承擔任何後果。

16.4 我們制訂不同階段的保養要求,保養對車輛保持良好狀態非常重要,如果您未按照保養指引中的時間表進行保養(請參閱保養指引),我們將不承擔保修義務。

16.5 如您在使用車輛的過程中遇到問題,有關車輛必須由我們授權的維修中心進行維修。我們保留在維修過程中決定維修或更换零件的權利。

16.6 服務質量保證:

保修期:保修期為自交付予第一位最終用戶之日起的12個月。不設里程限制,如您在保修期內遇到產品或質量問題,則應由我們授權的維修中心修理車輛,您必須嚴格遵守車輛操作手冊的要求,而車輛的定期保養及維修應按照製造商的標准,方可獲得保修服務。如果您在使用車輛時遇到車輛故障,只有Scania (HongKong) Limited接受保修申請。一旦發生故障,車輛應立即前往Scania (HongKong) Limited維修或立即通知本公司,保修服務的範圍乃基於更換或維修損壞零件的技術要求,如可以通過維修使有關零件可用,則從常規和技術的角度而言,有關零件將不會更換。用於替換的零件可以是Scania的新零件或翻新零件,在維修過程中被更換的零件 Scania (HongKong) Limited所有。保修服務引致的工時和材料成本由本公司承擔。

由以下原因引起的任何損壞或故障均不屬保修範圍內:

  • 在獨立經銷商或維修中心進行的不正確維修及保養。
  • 未經我們事先許可,對車輛的任何部分進行改裝、加裝或拆除。
  • 自然損耗的車輛零件,以及由於不當使用車輛造成的損壞。
  • 使用的燃油或燃料不符合駕駛手冊中規定的標準或要求,或以非法方式使用、不當使用或濫用而造成損壞或損失。
  • 車輛的部分零件為損耗零件,包括但不限於燈泡、煞車盤、離合器板、密封件、汽車皮帶、濾清器、輪胎、雨刮片等,易損件不屬於保修範圍內。
  • 部分調整和測量工作不屬於保修範圍內,包括但不限於四輪定位 輪胎平衡等。
  • 由於意外、破壞、火災或不可抗拒力造成的損壞。